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怎么办

凡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该项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两种:
(一)因胁迫而结婚的,被胁迫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